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黄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1059号生效判决确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系案涉工程项目部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与***签订施工协议书,应视为其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建中公司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法律责任,建中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2020)苏1183民初1059号生效判决已确认润阳公司对**尚有未付工程款15163580元,据此润阳公司应对本案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句容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玉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郇 瑀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