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1179号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万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万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被告柏泉庄园业主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柯万机电公司与柏泉庄园业主大会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在维修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7个工作日内支付。柯万机电公司按照约定为柏泉庄园雁舞园的35台电梯提供了维修服务,并于2019年11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已届质保金支付期限,柯万机电公司要求柏泉庄园业主大会支付114264.89元的电梯维修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柏泉庄园业虽以存在欺诈及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8日,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向柯万机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要求其于10日内到北京市怀柔雁栖镇柏泉庄园雁舞园4号楼业委会办公室签订《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鸣园、雁舞园79台电梯维修合同》。 2018年9月21日,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与柯万机电公司签订《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舞园35台电梯维修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及要求为雁舞园35部电梯维修,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标准;合同总价款总计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肆仟捌佰玖拾捌元零伍分(小写¥1244898.05元);付款方式及要求为签订本中标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60%,计人民币746939元,大写金额柒拾肆万陆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工程施工完后,经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5%,计人民币435715元,大写金额肆拾叁万伍仟柒佰壹拾伍元整。质保金为一年质保期满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款的5%计人民币:62244.05元,大写金额:陆万贰仟贰佰肆拾肆元零伍分一次性支付乙方。施工工期在2019年03月20日前维修完成。乙方责任为自产品移交之日起12个月为产品修理部件的质量保质期,保修期内,乙方对修理或更换部件提供12个月质量保证。因甲方管理或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换和修理的,不属于修保范围。 协议签订后,柯万机电公司对案涉小区电梯进行了维修。2019年3月8日、2019年11月26日,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向柯万机电公司分别支付维修款694918.16元、435715元。 庭审中,柯万机电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证明其维修工程质量合格。该表载明:工程名称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舞园电梯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河西二路甲2号院、3号院;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验收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为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验收范围为一号楼4部电梯,二号楼3部电梯,三号楼3部电梯,五号楼3部电梯,六号楼3部电梯,七号楼3部电梯,八号楼3部电梯,九号楼3部电梯,十号楼2部电梯,十一号楼2部电梯,十二号楼2部电梯、十五号楼4部电梯,电梯大修验收;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委员会、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盖章。另外,就案涉的35台电梯,柯万机电公司提交了由北京市怀柔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用114264.89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冲
法官助理 李阳 书 记 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