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1175号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万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柏泉庄园业主大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万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被告柏泉庄园业主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柯万机电公司与柏泉庄园业主大会签订的《雁鸣园维修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柏泉庄园业主大会虽以柯万机电公司此前维修的雁舞园35台电梯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柯万机电公司要求柏泉庄园业主大会继续履行《雁鸣园维修工程》并支付合同首期进度款1015440.1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8日,柏泉庄园业主大会通知柯万机电公司中标,要求其于10日内到北京市怀柔雁栖镇柏泉庄园雁舞园4号楼业委会办公室签订《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鸣园、雁舞园79台电梯维修合同》。 2019年10月22日,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与柯万机电公司签订《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鸣园44台电梯维修工程》(以下简称《雁鸣园维修工程》)。该《雁鸣园维修工程》约定:项目内容及要求为雁鸣园44部电梯维修,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标准;合同总价款总计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贰仟肆佰元零贰角捌分(小写¥1692400.28元);付款方式及要求为签订本中标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60%,计人民币1015440.17元。工程施工完后,经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5%,计人民币592340.10元。质保金为一年质保期满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款的5%计人民币:84620.01元。施工工期在开工之日起45天维修完成。乙方责任为自产品移交之日起12个月为产品修理部件的质量保质期,保修期内,乙方对修理或更换部件提供12个月质量保证。因甲方管理或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换和修理的,不属于修保范围。 2019年11月1日,柯万机电公司与北京东昌奥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机电公司)签订《北京东昌奥通机电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该合同载明按条款采购柏泉庄园雁鸣园电梯配件,项目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河西二路甲2号院、3号院,结算方式签订合同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00000元定货款。设备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违约责任为甲乙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总额的8%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 2019年11月12日,柯万机电公司向东昌机电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定货款200000元。
一、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与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雁鸣园44台电梯维修工程》继续履行; 二、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首期进度款1015440.17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9元,由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冲
法官助理 李阳 书 记 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