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4284号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万机电公司)与被告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物业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万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越、陈媛,被告百纳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永,第三人业主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百纳物业公司提举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隋明的社保缴纳单位为北京辉煌远大电梯有限公司。因柯万机电公司撤场,百纳物业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起,雇佣赵连涛、隋明管理小区电梯。百纳物业公司还提举了电话记录,证明柯万机电公司驻场工作人员存在不尽职情况。柯万机电公司质证意见为,隋明自行缴纳社保,但此一事实不能否认其系柯万机电公司的驻场人员,柯万机电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电梯维保义务;对于录音,不认可百纳物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百纳物业公司提举的该两份证据,本院认为,隋明的社保由哪个公司实际缴纳确实不影响柯万机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成就,隋明持有特种设备执业资格证书,其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12日代表柯万机电公司履行驻场维修义务,此应视为柯万机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关于录音证据,首先,百纳物业公司未提供录音的文字整理材料,其次,电话录音虽然反映了柯万机电公司驻场人员存在偶尔的维修迟延,但在住户再次催促后即行维修,未造成不利后果,考虑到该小区共有35部电梯,只有两名驻场人员,偶尔的迟延和后续及时改正的情形不足以构成百纳物业公司拒付电梯维保费的理由。综上,本院对百纳物业公司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百纳物业公司还提举了部分显示时间为2020年4月、部分没有显示拍摄时间的照片,显示电梯脏、乱、差,以证明柯万机电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百纳物业公司单方拍摄的该组照片,柯万机电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百纳物业公司单方拍摄的该组照片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柯万机电公司提举《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35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配件报价单、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催款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百纳物业公司提举的电梯维保记录、2020年4月20日和5月11日的通知两份、2020年5月13日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份、社保记录一份、临时用工协议两份、电话录音、照片,以及柯万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越、陈媛,百纳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永、张春雷,业主大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秋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自2019年2月1日开始,柯万机电公司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开始为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35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2020年4月20日,百纳物业公司向柯万机电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对己方提出的三项质疑做出回答,柯万机电公司未予答复;2020年5月11日,百纳物业公司又一次发出通知,限柯万机电公司三日内正式答复,柯万机电公司仍未答复;2020年5月12日,柯万机电公司发出解约通知,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电梯维保协议;2020年5月13日,百纳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发出《合同解除协议书》,称百纳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同意柯万机电公司所提出的解除三方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综上,三方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柯万机电公司主张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的电梯维保费用,合理合法。百纳物业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应当扣减柯万机电公司维保费的事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此期间的电梯维保费用共计134637元,迟延支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500元。 关于配件款,按照合同约定,柯万机电公司负责提供单价300元以下的电梯零配件,单价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电梯零配件由百纳物业公司承担,单件1000元以上电梯零配件及电梯小、中、大修、改造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柯万机电公司提举的报价单上载明的“经检查现发现如上配件损坏需进行更换。为使电梯尽快恢复使用望贵单位尽快审批,审批完成后我方将尽快使电梯恢复正常使用”,不能证明柯万机电公司实际购买了所载电梯配件及将该配件用于柏泉庄园小区电梯,在柯万机电公司未提举进一步证据的情况,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柯万机电公司要求百纳物业公司及业主大会连带支付电梯配件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日,产权单位业主大会(甲方)与管理单位百纳物业公司(乙方)、维保单位柯万机电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贰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每年(3000元×35台)总计10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第六条结算方式(一)乙方按季给丙方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合同签订后每季度维保完成后10至15日内,乙方支付丙方26250.00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圆整)。(二)支付方式:汇到丙方指定账号。第七条日常维护保养方式:半包。丙方负责提供单价300元以下的电梯零配件,单价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电梯零配件由百纳物业公司承担,单件1000元以上电梯零配件及电梯小、中、大修、改造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为保证电梯修理及时,维修费用在甲方支付乙方后,乙方应无条件支付给丙方……第九条驻场:丙方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驻场作业人员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正常运行,定期维护保养。第十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2.有权要求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者要求的,甲乙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3.如丙方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甲乙双方有权对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二)甲乙方义务:1.……(13)电梯年检费用由乙方负责,报检业务由乙方负责丙方配合。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2)负责对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3)负责对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2.有权拒绝甲乙双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二)义务1.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三)甲乙方无正常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如甲乙方逾期未支付丙方费用需赔偿丙方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四)甲乙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年维保费用全额的5%支付违约金。(六)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年维保费的5%标准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一)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两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期限为4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第十六条附则。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业主大会、百纳物业公司、柯万机电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庭审中,百纳物业公司称,2020年3月中旬之前的电梯维保记录经过了百纳物业公司的签字,百纳物业公司对此期间柯万机电公司的工作予以认可;但在此之后,百纳物业公司没有在电梯维保记录上签字,是因为其对柯万机电公司的维保工作不满意。 法庭当庭拨打驻场工作人员隋明的电话,隋明说自己是辉煌远大公司的员工,自己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在雁舞园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是接受辉煌远大公司的指派。 柯万机电公司提举了2019年8月9日的一份雁舞园1-2、5-2单元电梯配件报价单(电梯),内容如下:致: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委员会,配件清单:1.康力原厂变频器,单位:套,数量:1,单价:17234元,合计17234元;2.康力电梯原厂平层光电,单位:块,数量:1,单价:1470元,合计1470元;3.220v电源盒,单位:套,数量:1,单价380元,合计380元。合计:壹万玖仟零捌拾肆元整。小写:19084元。经检查发现如上配件损坏需要进行更换。为使电梯尽快恢复使用,忘(应为“望”)贵单位尽快审批,审批完成后我方将尽快使电梯恢复正常使用。业主大会负责人杨建军在其上签字。百纳物业公司坚持自己并未见过这张报价单、原告也没有让自己核实,故对其中300元——1000元的部分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其他两项超过1000元的配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义务也不应由自己承担。业主大会负责人杨建军向法庭陈述,该签字只是表示同意购买,但实际如何操作以及是否同意付款,业主大会全权委托给百纳物业公司,故只有百纳物业公司签字确认才可以支付该笔费用。 柯万机电公司另提举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收款)凭证两张,证明百纳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12月30日向柯万机电公司转账6200元,该凭单附言载明:百纳物业转电梯零配件款;2020年2月21日百纳物业公司又向柯万机电公司转账8430元,附言载明:柏泉A区9号楼1单元电梯维修。百纳物业公司认可该两份凭单的真实性,但称该款项是业主大会支出的,百纳物业公司只是代业主大会将款项转给柯万机电公司,业主大会对此说法表示认可。 2020年4月20日,百纳物业公司向柯万机电公司发出通知一份,载明:你公司目前负责我单位北京市柏泉庄园雁舞园电梯维保,近期我公司在检査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请给予合理解释: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人员是否为你单位职工;需提供社保证明,因我单位柏泉庄园雁鸣园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上保养人员与你单位保养人员不一致;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保人员在填写过程中我单位人员发现,维护保养签字人员需两人签字,现场全部由一人代签(存在做假行为),我单位电梯管理人员不认可你单位所填写维护保养记录;3.由于以上两条我单位对你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存在很大质疑,并进行了现场抽查,电梯顶物品散乱,电梯运行时可能存在掉落问题,最基本的电梯底部卫生脏乱差,根本未进行你单位应提供的维护工作,现要求你单位提供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照片,需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填写日期一致。2020年5月11日,百纳物业公司又向柯万机电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三日内正式答复4月20日通知中提到的问题。柯万机电公司没有答复,但于5月12日向百纳物业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一份,同时抄送柏泉庄员业主委员会,载明因百纳物业公司未给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的电梯维保费用,故柯万机电公司解除三方签署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0年5月13日,业主大会和百纳物业公司向柯万机电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业主大会、乙方百纳物业公司、丙方柯万机电公司,甲方乙方与丙方2019年2月1日签订的、柏泉庄园雁舞园小区电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现因乙方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补充此协议解除原合同。1.甲乙方向丙方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丙方给与正式答复,丙方未进行答复,甲乙方于2020年5月11日再次发函与丙方,要求3日内给予答复,丙方与5月12日出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商定后同意乙方所提出的解除3方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现出具此补充协议解除原合同。2.就甲乙方提出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问题丙方始终未进行书面回复;3.丙方在未提前通知甲乙方的情况下贸然进行终止合同并撤场服务人员,可能导致乘梯人员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在甲乙方未签订新的维护保养单位之前出现安全事故,甲乙方将追究丙方责任,丙方负全责;4.针对丙方所提出的解除合同协议,甲乙方将聘请专业人员对电梯目前运行状况进行安全排查,电梯排查完毕后甲乙方将向丙方出具检查结果通知;5.电梯排查完毕后根据排查结果进行前期合同价款结算;6.丙方出具的解除合同协议须有正式公章和负责人签章;7.此协议签署完成后即原合同解除,原合同中涉及的3方所有权利、义务终止。8.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的电梯维保费134637元; 二、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0500元; 三、驳回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7元(已交纳),由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怀柔区柏泉庄园业主大会负担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竞
法官助理  杜洪亮 书 记 员  肖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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