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253号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柯万机电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家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柯万机电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家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建强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任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