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34幢005。
法定代表人:邹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竹,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66号。
负责人:杨凤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万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家佳物业北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柯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竹,被告家佳物业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对方,1、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部分电梯维保费用362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为615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日,双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我方为世嘉·光织谷小区96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维护保养费为每年每台5500元,支付方式为对方每月月初5日内付款至我方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2020年3月20日,因对方与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20年5月15日到期,未确定是否续签,对方向我方发出合同终止函,告知双方间维保合同履行至2020年5月15日止。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我方已按约定为世嘉·光织谷小区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但对方仅支付维护保养费至2019年6月30日,关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维护保养费至今未付。我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家佳物业北京公司辩称,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解除时间及对应标准认可,对于对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期间和金额认可,但是不同意支付,也不同意支付滞纳金。因为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我方被小区业委会提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认定,在柯万公司提供服务期间,电梯存在对讲不通、按键磨损、油盒缺油、照明等问题,仲裁结果导致电梯维保费用超过了我方应支付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1日,家佳物业北京公司(使用单位、甲方)与柯万公司(维保单位、乙方)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合同期限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维护保养费每年528000元。2020年3月20日,家佳物业北京公司向柯万公司发送《关于终止世嘉·光织谷小区电梯维保合同的函》,主要内容为,鉴于世嘉·光织谷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20年5月15日到期,现业委会正在征求业主意见,目前尚不确定是否续签。因此,家佳物业北京公司与柯万公司的电梯维保合同履行至2020年5月15日终止。如我司成功续签世嘉·光织谷物业服务合同,我司再与贵司另行商议重新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事宣。
2020年12月10日,家佳物业北京公司(甲方)与柯万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4、由于光之谷业委会起诉甲方原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62000元维保费,剩余100000元维保费作为甲方被起诉抵押金,乙方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被起诉事宜,并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可带团队出庭作证。甲方胜诉后将剩余100000元维保费支付予乙方,如败诉甲方将不再支付乙方100000元维保费;……6、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协议中的费用应按照本协议总金额每日5%支付乙方滞纳金。
2021年6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825号裁决书,申请人为北京市怀柔区世嘉光织谷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为家佳物业北京公司,该裁决结果第二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电梯维修费50万元。此外,在仲裁庭认为部分,包括“本案合同的有效期为2015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除部分电梯没有记录外,最晚的使用证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2019年后继续进行电梯维保……在被申请人撤场时,绝大多数的电梯存在例如对讲不通、按键磨损、油盒缺油、照明问题等情况,这些都属于电梯日常维护的范踌,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电梯维保方面存有一定的失职。”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庭审中,柯万公司还提交中标通知书、北京市怀柔区世嘉光织谷小区东西区96台电梯维修合同,证明2018年8月25日中标并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关于电梯维修的合同,但由于业委会原因未实际履行,可以证明此前电梯存在很大问题。同时,柯万公司还称,针对电梯有日常保养记录,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签字,且物业公司并未对维修不合格提出过异议。家佳物业北京公司认可有记录,但主张并非全部电梯,主张根据仲裁裁决显示,柯万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家佳物业北京公司与柯万公司签订《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柯万公司所主张的维保费,已扣除《协议》约定的10万元,故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家佳物业北京公司抗辩称,柯万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一方面柯万公司提交中标通知、电梯维修合同,证明案涉小区电梯原来存在较大问题,并主张存在日常维修记录,且物业公司未提出过异议,家佳物业北京公司认可存在维修记录,主张仅为针对部分电梯,未提交充足证据反驳;另一方面虽然裁决有载明关于电梯的内容,但是柯万公司并非裁决当事人,且本案双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已经签订《协议》,对电梯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现柯万公司按照《协议》主张相关权利,并无不当。因此,家佳物业北京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对此难予采纳。
此外,滞纳金一节,虽然,双方对此有约定,但考虑到本案案情以及现有证据,以及家佳物业北京公司并非恶意拖欠,且约定比例过高,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维保费362000元;
二、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12元,由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063元(已交纳),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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