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诺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2民初544号
原告:唐山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时代中心B座2006室。
法定代表人:成方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34幢005。
法定代表人:邹健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洪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诺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诺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靖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庆军
书 记 员 杜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