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异5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34幢005。
法定代表人:邹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芸妍,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祥。
第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京北小区3号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凤祥。
本院在执行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万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柯万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万公司称,请求追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6执2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柯万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作出(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民事判决书。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2022年3月1日,柯万公司向丰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丰台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京0106执2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柯万公司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在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柯万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追加请求。
本院查明,柯万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作出(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维保费362000元;二、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12元,由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4063元(已交纳),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另查一,柯万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京0106执2671号。2022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6执267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网络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该裁定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确定:终结(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二,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系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法人分支机构,无能力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柯万公司申请追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京0106执2671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院(2021)京0106民初18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向北京柯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威
审 判 员  何东奇
审 判 员  赵 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墨竹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