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46306E。
法定代表人:SATOSHIKOJIM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靖宇,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承揽款115994.26元;2.支付利息4465.7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355元。因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额暂为121815.04元。
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状况,其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部分被其他法院已冻结的存款及数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曾发出(冻结)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除了对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邹城峄山路支行账户(尾号0157)、中国建设银行周口交通中路支行账户(尾号1016)予以轮候冻结外;对于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康乐支行账户(尾号3333)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太姥山支行账户(尾号0194)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户、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营业部账户(尾号1458)属于保函保证金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明市三元区支行账户(尾号8911)属于已纳入冻结白名单账户等原因而无法冻结。
四、本院已委托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街道××路××号××层××室不动产。
五、本院已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此外,本院还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此不持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不宜处置的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1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邓文明
审判员  卢秀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