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22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988号。
被执行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1号库。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4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399,88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另被执行人尚某支付案件受理费7,374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肇庆市,通过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亦办理了轮侯冻结,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再次委托该院办理了轮侯查封。同时,本院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奇松
审判员  杨伟斌
审判员  秋之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经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