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53号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横田和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靖宇,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吴 小 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牛子yan
书 记 员 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