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411号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SATOSHIKOJIM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100号2**3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