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411号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SATOSHIKOJIM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100号2**3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