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55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988号。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88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78,016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290元、执行费9,18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且冻结金额较大,本案已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街道八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XX层07-12室,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境21号)办公大楼整座,福州市鼓楼区XX街道XX路XX号榕城XX中心1层06店面等不动产,本院已经发函委托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予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皆为他案查封,且设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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