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审被告:盐城市海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世纪大道1号智慧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晨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海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6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悦公司上诉称,天悦公司与***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天悦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天悦公司所在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发表答辩意见。
海慧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称天悦公司承建海慧公司发包的滨海电子智慧园一期土建一般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施工结束后,天悦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遂起诉要求天悦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海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天悦公司称其与***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天悦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天悦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