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五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闽尚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华炜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