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387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