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2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湖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郊区**湖镇分公司、安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