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内07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靠山街。 法定代表人:代长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7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161407.75元及违约金(以161407.75元为基数,按日0.2%,自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税金损失196729.6元,案件受理费3513.09元、执行费5325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2024年1月24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车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3.本院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会保险信息、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回复短信,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旭 审判员 李**奎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宁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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