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11执52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坊前大街F104-F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311执52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