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00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