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00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