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1420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东庄村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20646217。
法定代表人:蒋怀臣,经理。
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焦化厂化工路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7111958。
法定代表人:王岩,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