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8民初2845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20646217。

法定代表人:蒋怀臣,经理。

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焦化厂化工路王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7111958。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爱民独任审判。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怀臣,被告北京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宇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气瓶41个,气瓶租用金933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0日前,经双方协商由原告供应被告各种工业用气,各种气瓶由原告租给被告使用,气瓶共41个,租用金为每个气瓶每天1元,租金计93320元。现原告早已不生产各种气体,双方已没有了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伟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针对工业气体签订过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气瓶租赁相关事项及费用,买卖合同约定每瓶气体单价按照交易惯例,气瓶是由原告方免费提供被告使用,而且相应的成本已经包含在气体的销售价格里。被告诉求中所提到的41个气瓶,并未在被告处,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期间,原告不断向被告供气,气瓶不断循环使用,空出来的气瓶已经由原告自行取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我方的答辩意见同被告伟业公司一致。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始原告向被告伟业公司供应工业气体,201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伟业公司签订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供方(原告)按照需方(被告伟业公司)的要求及时按时按量的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货到由需方指定人员验收,以供方送货运单作为结账凭证”。第六条约定:“需方若需供方提供气瓶,需方需付气瓶押金(800元/支)”。原告在向被告供应气体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氧气瓶21支、乙炔气瓶5支、氮气瓶2支、氩气瓶5支、二氧化碳瓶8支,共计41支气瓶供被告伟业公司轮流使用,原告停止向被告供气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以上气瓶。

另查明,被告***系被告伟业公司业务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运货单、向被告催要气瓶的电话记录、结算单,被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运货验收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供应工业气体过程中,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气瓶,被告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告的气瓶及时归还原告。被告陈述原告停止向被告供气后,原告让案外他人继续向被告供气,故将原告的气瓶归还给了继续供气的案外人,因该气瓶是原告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承担返还气瓶的义务,如不能返还应按双方约定的气瓶押金价款予以赔偿。被告如确实将气瓶给付他人,被告可另行向他人予以追偿。原告主张气瓶租赁费每天每瓶1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租赁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被告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其工作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告伟业公司负担,个人不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的氧气瓶21支、乙炔气瓶5支、氮气瓶2支、氩气瓶5支、二氧化碳气瓶8支,共计41支返还原告。

2、如被告不能返还以上气瓶,按每个气瓶800元价款予以赔偿。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