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1627号
原告:赵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广汽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宇通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柳芳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子杰,男,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元,女,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赵玥、***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被告热力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子杰、赵晶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赔偿两次更换地板的费用23 783.94元,更换卧室、厨房、卫生间四扇门的费用16 268.69元,家具折损费及房屋其他维修费用5000元,房屋租赁及家具存放费用10 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合计65052.63元;2.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散热器订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并安装散热器,安装地址为西马小区一区6号楼7单元202(以下简称202号房屋),送货日期为2018年5月7日。 2018年10月13日,暖气供水后,次卧室暖气片就出现漏水情况,致使次卧室门及门套严重变形,室内地板和百强实木家具浸泡。热力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人员前后三次上门后均未对地板、户门及家具进行赔付。2018年12月7日凌晨,厨房内暖气连接软管出现爆裂,呈喷射状漏水,房屋内均被水浸泡。后热力集团到达现场关闭了楼下阀门并更换了开裂软管才止住水流。当时,热力集团公司在清扫屋内积水时,墙面、吊顶及电视、空调上全是水蒸气,部分水珠还在坠落。此次漏水导致屋内门、垭口全部变形,需要全部更换;屋内实木家具变形开裂;鞋柜完全变形,表皮脱落;次卧屋顶开裂并造成楼下屋顶亦开裂;地板及地下管线需要全部更换;橱柜贴皮脱落、衬板变形需全部更换;抽油烟机及灶具遭受水柱直喷,需全部更换。事故发生后,原告再次与热力集团公司交涉并多次拨打投诉电话,要求赔偿两次漏水损失,但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热力集团公司辩称:认可暖气系由我司销售并安装,认可原告家因此次暖气漏水遭受损失,但不认可损失程度及原告所诉赔偿金额。事发后,我司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上门维修、止损。2018年10月13日漏水发生后,我司工作人员与原告一起对其家具进行紧急处理,通风,排水,并就损失赔偿问题找保险公司与原告协商,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估损数额不认可,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7日,原告家厨房暖气漏水,接到电话后我司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紧急抢修,但双方对损失亦未达成一致。此次诉讼前,我司与原告协商,同意赔偿原告损失30 000元,但其不同意。原告诉请中无票据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我司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号房屋产权人系赵玥和***。 2018年4月2日,赵玥(买方)与北京市伟业供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设备公司)(卖方)签订《散热器订货合同》,约定赵玥购买伟业设备公司销售的暖气片共计5组,金额4378元。同时约定,买卖双方确定散热器由卖方安装;卖方对散热器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卖方为热力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其销售、安装散热器的商业行为受到热力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卖方已委托热力集团公司客服热线受理因散热器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所引起的投诉。同时,双方签订《散热器安装合同》,约定散热器自安装之日起,安装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2018年10月13日,赵玥、***居住的202号房屋次卧暖气片出现漏水;2018年12月7日,202号房屋厨房内暖气连接软管爆裂并出现漏水。上述事件发生后,热力集团公司上门进行紧急抢修并就损失赔偿问题与赵玥协商,但未果。
庭审中,赵玥、***称上述两次漏水事故造成202号房屋室内地板被浸泡;两个卧室、厨房及卫生间门均变形;床、书柜、沙发、茶几、衣柜及厨房橱柜等不同程度受损;室内屋顶、墙壁、楼下邻居屋顶、楼道公共区域均不同程度被浸泡。热力集团公司认可受损事实,但不认可受损程度。
庭审中,赵玥、***提交2019年1月15日发票、收据及2019年1月24日收据、2019年1月29日发票证明因两次暖气漏水事故更换地板花费23 783.94元;提交订货单及2019年3月6日发票证明因两次暖气漏水事故更换四扇木门花费16 268.69元。热力集团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金额均予认可。
庭审中,赵玥、***主张因此两次事故造成室内家具折损,但未维修或更换,其估算折损价值为2500元;另对室内及楼下邻居屋顶、墙壁,楼道公共区域地面受损进行维修,花费约2500元,但未提供票据;热力集团公司认可室内家具及屋顶、墙面有受损事实,但不认可赵玥、***主张的上述金额。经本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损失均不申请评估。赵玥、***另主张房屋租赁费用及家具存放费用10 000元,但未提交票据,热力集团公司不予认可。
另查,2017年12月20日,伟业设备公司(委托方)与热力集团公司(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为了给用户提供更为优质、便捷、高效的散热器更换服务,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管辖区域内进行散热器销售安装及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总则1、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受托方管辖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散热器销售及安装服务。第二条 委托范围
委托受托方对受托方所辖供热区域内的热用户提供散热器销售安装及服务(所辖区域以受托方区域化管理划分范围为依据);第三条 委托事项1、与用户签订散热器销售及安装合同,并按合同金额及受托方定价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第十条 违约责任1、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事实,因热力集团公司向赵玥销售、安装的散热器爆裂、漏水,导致赵玥、***家财物受损,因此热力集团公司作为散热器的销售方和安装方应当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赵玥、***主张的更换地板及四扇门的费用所提交的证据能够与其主张相互印证,且热力集团公司予以认可,故可依相关票据予以认定赔偿数额;赵玥、***主张的家具折损及屋顶、墙壁等损失,虽未提交证据,且经本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损失均不申请评估,但考虑到散热器漏水、泡水确会对家具、墙面等造成一定损失的事实并结合热力集团公司的意见,本院对赵玥、***的该项损失酌定为2000元;房屋租赁费用及家具存放费用,因未提交证据,不予认定;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玥、***更换地板的损失23 783.94元;更换四扇门的损失16 268.69元;家具折损及房屋其他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合计42 052.63元。
二、驳回赵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 元,由赵玥、***负担21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文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习文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