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苏13执433号
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达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蚨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亿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51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亿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蚨祥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2097元,支付工程欠款7328500.7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共计219454元。本案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中国再生资源商贸城房产共计47套。因被执行人亿达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瑞蚨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662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30.11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在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备案价格为市场价依据,本院依法组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宿城区耿车镇中国再生资源商贸城与本案执行标的款相当的房产,共计拍卖成交12套房产,拍卖款697.063万元(其中一套房产被本案申请执行人竟拍成功,拍卖款305260元直接从本案执行标的额中予以扣除)。后因部分房产变卖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以变卖流拍的9套房产作价共计376.35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的债务。扣除相关税费后,本案执行标的款已经基本执行到位,经双方当事人协调,被执行人自愿再履行执行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余款。
扣除本案执行费7662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6313885.87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申请执行人瑞蚨祥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瑞蚨祥公司申请执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