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20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5620号
原告: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前排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殿举,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燕尾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蚨祥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胜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蚨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胜海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3625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孙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