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53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都市华庭小区24幢107铺。
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君,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前排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维,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云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第三人:丁义梅,女,1961年5月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崇延,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葛雅琼,女,1989年9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第三人:葛如美,男,1930年8月1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强、丁义梅、葛雅琼、葛如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