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都市华庭小区24幢107铺。
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前排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云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诉被告宿迁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云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