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2666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海路东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66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海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青岛花园一期B段1层9号门面(111区1丘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JFTR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海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