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404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街道东海路东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8948.73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798948.7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