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3789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街道东海路东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166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自编6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2UG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变电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变电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雅丰公司向原告特变电工公司支付货款2655658.33元;2.判令被告雅丰公司向原告特变电工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14日的违约金29412.33元以及至被告雅丰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雅丰公司承担。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特变电工公司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雅丰公司向原告特变电工公司支付货款2155658.33元;2.判令被告雅丰公司向原告特变电工公司支付违约金71779.95元(1.以2655658.33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5月7日止;2.以2155658.33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从2022年5月8日起实际计至被告雅丰公司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雅丰公司与特变电工公司签订编号为“雅字(2019)广雅丰建购第25029”的电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了产品交付及货款支付方式,约定由雅丰公司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60天内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进行付款;同时约定雅丰公司在取得增值税发票90天内付款的特变电工公司同意不追究雅丰公司的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特变电工公司积极组织生产并履行了交货、开具发票的主要义务。2021年9月6日及2021年10月9日特变电工公司向雅丰公司开具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分别为09068923、09068924、09068925、09099848),经雅丰公司在“天联云平台”确认尚下欠特变电工公司货款2655658.33元。2022年5月7日,雅丰公司向特变电工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雅丰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既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对特变电工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损失。为此,特变电工公司诉如所请。 被告雅丰公司未应诉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特变电工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编号为“雅字(2019)广雅丰建购第25029”的《产品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年度产品购销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工商银行回单、公证书等证据,并已经本院核对原件。 2019年4月26日,雅丰公司(甲方、买方)与特变电工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雅字(2019)广雅丰建购第25029”的《产品购销协议》,双方约定雅丰公司向特变电工购买电缆产品;除本协议作特别说明外,单价均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费、包装费、包装物的回收费、运输费、保险费、保管费、税金、检测、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每批产品的具体交付时间、数量、地点等协商一致后,由甲方拟定订货合同。甲乙双方同意,订货合同以甲乙双方在天联云平台(网址:【https://tlunion.com】)确认的合同文本为准……乙方认可甲方在天联云平台的招标、订单、库存、产能、送货通知、对账单据、考评结果等信息的法律效力;乙方在天联云平台的账号为:158********,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乙方员工及/或第三人通过该账号登陆天联云平台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订货合同文本等)视为乙方公司行为,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视为交付,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合法的销项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等),并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送达至甲方财务部门,甲方自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60天内,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进行付款。甲方自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90天内付款的,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责任;乙方未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交货,乙方须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确认并盖章后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履行期由生效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4月1日,双方就前述协议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7月1日,雅丰公司(甲方、买方)与特变电工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雅字(2021)广雅丰商购第00310”的《年度产品购销协议》,双方约定雅丰公司向特变电工公司购买电缆产品;本协议所有产品价格按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包括所订产品的深化设计费、成本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等一切费用;合同价款根据具体订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预付款0%,产品到现场验收合格入库后支付验收款100%,质保金0%。分批到货及验收的,预付款、预收款、质保金等按实际当批次到货验收合格量或安装合格量作为基数计算;乙方接收甲方开票通知后,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甲方财务部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等相关材料),甲方自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付款资料的60天内付款,90天内付款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责任。因乙方延迟送达或乙方的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资料为付款的前提,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业务应用平台为“雅居乐招采平台(网址:【××】)”和“天联云平台(网址:【https://tlunion.com】)”。乙方委托授权开通的账户及密码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乙方员工及(或)其他第三人通过该账号登陆平台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订货合同确认、接单发货、物流信息、验收入库、对账结算、考核结果等等),视为乙方公司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未按合同或订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或完成安装(如本协议与订货合同分别约定,以订货合同为准),乙方须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3‰的违约金;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确认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为有效期限。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特变电工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雅丰公司开具3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含税)分别为1005353.99元、493408元、650542.97元,于2021年10月9日向雅丰公司开具1张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含税)为902977.19元,以上发票金额合计3052282.15元,发票内容均载明“详见销货清单”。庭审中,特变电工公司述称前述4张发票对应其交付的最后一批货物,雅丰公司对该批货物未全部支付货款。 2022年1月5日,特变电工公司向雅丰公司发出《往来及交易询证函》,与雅丰公司复核账目。特变电工公司告知雅丰公司如与其记录相符,则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则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并签章证明。如存在与特变电工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该项目金额及详细资料。特变电工公司列出与雅丰公司的往来账项如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雅丰公司欠特变电工公司3155700.01元;特变电工公司与雅丰公司的交易事项如下:2021年1-12月,特变电工公司本期销售额44334379.3元。该函下方“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一栏有雅丰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有小纸条列明“应付:3155658.33,差:41.68元;成本:34999400.32,差-933万元”。 特变电工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显示,雅丰公司尚欠特变电工公司货款2655658.33元。2022年5月7日,雅丰公司向特变电工公司支付了货款50万元。 2022年6月21日,特变电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公证处对其登陆特变电工公司在“雅居乐招采平台”(网址:××/agile)的账户并查阅账单列表信息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办公联网电脑进入“雅居乐招采平台”官网首页(网址:××/agile),输入账号(158********)及密码登陆后进入“我的管理平台”,点击“企业档案”显示是特变电工公司的基本信息,点击“结算管理”项下的“账单列表”,在“账单列表”右侧勾选了20项订单信息,右侧页面显示“勾选了20项;合计(含税):账单金额¥50519245.64,已开具金额¥50519245.64,未开票金额¥0.00,已付款金额¥48363587.31,未付款金额¥2155658.33,可发起付款金额¥2155658.33”。 庭审中,特变电工公司述称其已完成了全部货物的交付并开具了全部发票,发票已向雅丰公司送达,双方通过雅居乐招采平台进行货款结算。 另查,在诉讼过程中,特变电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雅丰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后,本院已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及交易询征函》、“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工商银行回单、《年度产品购销协议》、(2022)川德证民字第2654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雅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特变电工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特变电工公司与雅丰公司签订的涉案《产品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年度产品购销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对特变电工公司的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特变电工公司提交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及交易询征函》、“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工商银行回单、公证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雅丰公司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雅丰公司尚欠特变电工货款的事实存在。根据公证书及相关证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21日,雅丰公司尚欠特变电工公司货款2155658.33元。由于雅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2022年6月21日之后有向特变电工公司支付货款,因此,特变电工公司诉请雅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55658.3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1.根据涉案《产品购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年度产品购销协议》的约定,特变电工公司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送达至雅丰公司财务部门,雅丰公司自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60天内,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进行付款。雅丰公司自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90天内付款的,特变电工公司同意不追究雅丰公司逾期付款责任。本案中,雅丰公司并未按照前述约定及时向特变电工公司支付货款,故其应当向特变电工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特变电工公司最后一批货物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根据“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公证书等证据可知,特变电工公司已向雅丰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特变电工公司主张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特变电工公司诉请违约金按照LPR的1.5倍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认可。3.根据《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天联云平台”数据截图可知,截至本案立案时,雅丰公司尚欠特变电工公司货款2655658.33元,后雅丰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特变电工公司支付了货款50万元。因此,结合上述事实,本院支持特变电工公司的违约金如下:1.以265565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7日止;2.以215565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5月8日起计算至雅丰公司清偿货款2155658.33元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5658.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265565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7日止;2.以215565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5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155658.33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140.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309.8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禤***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