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1309号
原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男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人民政府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