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中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平安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园别墅A-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侍威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侍威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9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