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287号
申请人:句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温州商贸城F1幢13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32122796XF。
法定代表人:丁世禄。
被申请人:南京义之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80号中和大厦A幢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848658。
法定代表人:马义俊。
被申请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521X5。
法定代表人:唐凯。
原告句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义之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句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义之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句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义之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