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66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521X5,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唐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