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521X5,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唐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时庆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