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10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经被本院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平安大道718号调查,并将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本院已经通知江苏洋河新城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对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620万元,并已经决定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故暂缓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55764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信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耐斯制衣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