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91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区康山街道东山村11省道旁莘家浜自然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DRY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
521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77元,合计2640.5元,由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