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229595元及利息。利息以229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并交付工程款9827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3元,减半收取3341.50元,由原告***负担985.50元,被告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56元。判决后,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维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3341.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6683元由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划拨1664.89元(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再无可扣划款项。
3、委托宿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划拨1664.89元(含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