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

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4361号
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功祯,总经理。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计1773元,由原告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