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执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黑0603民初38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