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4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二村海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604民初63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208元,剩余案款本息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3208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604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樊忠江
审判员苏群英
审判员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耿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