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

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与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裴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富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滕殿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裴晖,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与富蕴县强源砂石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即1025元,由原告宿迁市凿井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