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追缴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2120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六区43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翟祥元。

被执行人***,男,1994510日,于201349日被羁押,同年510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刑事追缴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丰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已冻结被告人***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的余额及孳息并入上一项执行。权利人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3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北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丰执字第2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张海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