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3民初1109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郑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茶林,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蕴,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5年3月23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约定岗位为技术工作。
三、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8月21日。
四、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扣除2018年8月21日的工资230元;3、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仲裁庭审时,原告申请撤回关于2018年8月21日工资的仲裁请求。
五、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5332-5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被告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000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八、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在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为原告参加了社会保险。
九、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2500元。原告的《仲裁申请书》记载其仲裁事实理由包括:1、劳动合同原件一直没有给到原告;2、入职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申请积分入学、入户;3、没有按照其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应视为其存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应以其《仲裁申请书》记载为准。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被告并不存在未为其参保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情形不至于影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从而迫使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欧阳志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小 敏
人民陪审员 谢 海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毅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