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89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1元,由原告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