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睿溪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财保89号
申请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睿溪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其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睿溪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兵
书记员 贾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