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宇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11892,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宇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5CT29F,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7幢5号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宇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7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793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因运输费用产生的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也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立法目的。 溧阳宇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溧阳市上兴镇**未来城,运输目的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以选择向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