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新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J1401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3-4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T69941,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11892,地址江苏省江阴市环城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瑄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Y5HP7XR,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8号金山桥办事处第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纵理想。
被执行人:纵理想,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关于无锡市新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瑄汇建材有限公司、纵理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瑄汇建材有限公司、纵理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瑄汇建材有限公司、纵理想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5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