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3-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环城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瑄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8号金山桥办事处第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纵理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纵理想,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新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瑄汇建材有限公司、纵理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