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梧桐水岸14-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